近年来,我国港口集装箱吞吐量逐年增长,已连续多年排名世界第一。因此承担港口集装箱疏运任务的集装箱运输企业、集装箱运输牵引车的数量也在快速增长。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集装箱牵引车和半挂车数量已超过 1000 万辆。
但近年来,出现了集装箱牵引车驾驶员紧缺的严重局面,在一些地方,如上海、大连、厦门、福州、广州、深圳,因驾驶员招聘难已经产生了诸多突出问题,已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
据悉,目前国家规定的大型集装箱牵引车驾驶证申领办法不尽合理,申领程序复杂,导致大部分适业人员无法申领,是造成集装箱牵引车驾驶员紧缺的原因之一。
近日,针对目前集装箱牵引车司机短缺的问题,全国各大集装箱拖车行业协会联席会议联合向公安部发文,希望公安部重视并着手解决集装箱牵引车司机短缺的问题,以满足快速发展的港口物流、集装箱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需要。
原文如下:
关于集装箱牵引车驾驶员短缺的情况反映及建议
公安部:
近年来,我国港口集装箱吞吐量逐年增长,已连续多年排名世界第一。因此承担港口集装箱疏运任务的集装箱运输企业、集装箱运输牵引车的数量也在快速增长。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集装箱牵引车和半挂车数量已超过1000万辆。但近年来,出现了集装箱牵引车驾驶员紧缺的严重局面,在一些地方,如上海、大连、厦门、福州、广州、深圳,因驾驶员招聘难已经产生了诸多突出问题,已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符合a2驾驶资质的驾驶员短缺现象正在成为困扰港口物流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之一。
集装箱牵引车驾驶员短缺的问题,经全国集装箱道路运输行业协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研,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国家规定的大型集装箱牵引车驾驶证申领办法不尽合理。根据2007年4月 1日实施的公安部第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必须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根据 2010年4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第 111号令《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上述规定并未更改。因此,驾驶员需六年以上驾龄才有资格申请增加考取牵引车驾驶资格(即取得可以驾驶集装箱牵引车的a2证)。这种准驾车型逐级申请制度可以防范驾驶安全隐患,以提升驾驶员的驾龄来换取更高级别车型驾驶资格,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由于驾驶员的驾驶证取得也有年龄条件限制,即持a2证应当年满24岁,且不得超过50周岁。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地可以培训a2证驾驶员的驾校数量有限,加上集装箱牵引车驾驶员的工作环境比较艰苦恶劣、待遇和福利条件有限,导致培训工作经常脱档,造成持a2证驾驶员的数量近3年来紧缺的情况不断恶化。
我们恳请公安部及有关部门重视全国范围内集装箱牵引车短缺的实际情况,展开积极的调研,以满足快速发展的港口物流、集装箱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需要。我们同时建议如下:
一、适当缩短申领牵引车准驾车型驾驶证(a2证)的驾龄年限要求,缩短驾驶员持a2证的培养周期的同时,可适当提高 a2证考试的项目难度和要求,并在a2证培训中结合安全生产实际需要进行操作训练,增加实操环节,以确保培训质量。
二、建立合理的a2证驾校培训机构准入条件,适当增加a2证培训驾校的数量。目前,a2证培训驾校数量较少,培训费用居高不下,不仅造成驾驶员培训的不方便,也从另外一个层面阻挡了驾驶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建议在加强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合理的a2证驾校培训机构准入条件,鼓励市场化,增加a2 证培训驾校的数量。
三、建议集装箱牵引车驾驶员可直接由各地道路集装箱物流运输行业协会申请组建的培训驾校直接培养,不受现有规定中关于户籍所在地与驾龄条件的约束。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协会拥有丰富的教练资源、车辆资源,由各地交通和运管部门适当授权行业协会直接参与a2证驾校的培训或参与实际操作训练,由行业协会组织安排学员跟车实习教学环节,可以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同时,提升驾驶员的实操培训速度,促进驾驶员综合实操水平的提高,在各地逐步试行协会助力驾培,交管部门抓督导。事实上,在公交系统,也允许公交车驾驶员直接培训,不受驾龄条件的限制。此做法在集装箱物流运输行业中同样适用。
四、按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被扣满12分后将被车管所管理部门强制注消最高驾驶车型驾驶资格。各地行业协会认为此举存在着极大的不合理性,例如目前上海、广东地区均有数万名驾驶员因驾驶证扣满12分后被注消最高车型驾驶资格,由于以上范围驾驶员下岗或失业,极易成为社会负担并引发社会及家庭矛盾,特别是以上口岸城市地区进出口物流运输企业及生产加工型制造业因属下大型营运车辆驾驶员减员,造成较大停运损失。扣分处罚不会使驾驶员丧失驾驶技能,以行政手段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涉嫌违背国家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合法保护。建议取消对违规被扣满12分驾驶员注消最高驾驶车型资格的处罚,在对扣满12分的违规驾驶员予以经济处罚的基础上,组织强制培训减除扣分,并将道路运输行业驾驶员的违法违规情况纳入从业者诚信考核体系,督导从业者始终保持健康发展。
五、公安部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139号令《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根据该条文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第一款第(二)项,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关于城市公交车的驾驶证都可以初次申请即申领,但对于牵引车的驾驶证却只能申请增加,而不是初次就可申领,建议对牵引车驾驶证适用初次申请即申领。根据该令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以下的,不负刑事责任,部分情况下甚至不必承担行政责任,但却不能再申请牵引车驾驶资格,而半挂牵引车驾驶证又不能直接申请,只能升级,这就限制了很多人申请半挂牵引车的资格。建议修改为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刑事责任的,在一定年限内不能申请牵引车驾驶资格。
专此反映及建议,期盼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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