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近年来,信用证作为国内贸易往来通用的信用支付结算工具,有效降低了贸易中的风险,发展空间十分广阔。下面白豆芽和大家分享的是通过网上进行交易时使用电子单证到底有无法律效力。
4月1日,国内首张真正意义上的电子保单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诞生。中远集团公司厦门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成为首张电子保单的主人,该公司也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首批获得人保财险电子保单服务的企业客户。
当天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之日,该法律的实施解决了网上交易的身份认证问题,电子签名将与传统的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网络销售中电子单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得到了法律认可。
人保电子商务(简称e-picc)推出的电子保单采用了国际领先的电子签章技术,保证了电子保单的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客户只需登陆e-picc,选定所要购买的保险产品,在线支付保费,足不出户即可轻松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保险单。据透露,目前人保的电子保单业务已经在北京、上海、厦门、重庆、武汉、乌鲁木齐和南京等7个城市开通。
据统计,2004年,我国的上网人数已经达到了9400万,而今年这一数字将突破1.2亿。保险产品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它的无形性和服务性决定它适合网络销售。研究表明,互联网用户与保险业有效客户具有相当大的重叠性,预计这一重叠比例将在15年内达到或超过70%。
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王和介绍,我国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起步于2000年,5年间完成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保险电子商务网站的建设期。保险网站的主要功能一般为保险咨询、险种浏览、投保意向、网上投诉报案等;第二阶段是保险电子商务应用的试水期。一些保险公司开始建设产品销售的专门网站,如pa18、e-picc等,尝试以电子商务模式进行销售,开发辅助营销功能,包括保费试算、网上投保等。但这个阶段的保险电子商务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网上交易,通常是投保人在网上提交了投保申请之后,甚至是通过网上支付系统完成的交费之后,仍然需要保险公司通过上门或邮寄的方式,完成正式的投保、交费与保险单的交付。
人保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首张电子保单诞生、技术的成熟和完善,将进一步探索将电子保单业务从货运险、个人意外险覆盖到车险、家庭财产保险等产品。
专家介绍,网上保险能使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大大降低。韩国对机动车网上保险和其他销售渠道销售的保险实行的是差异费率,降低的成本反馈给客户。韩国实行保险费率自由化和保险费率比较公示制度,在2000年4月放开附加保费费率,2002年4月放开纯保费费率,2003年起开始实行保险费率比较公示制,财产保险公司营销的代表性产品的承保内容及保险费率等信息,在保险协会的网站上统一公示。而我国对网上保险销售的产品与其他销售渠道销售的产品实行的是统一费率,人保电子保单目前也还是统一费率,如何将电子保单降低的成本真正优惠给消费者,尚待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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