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行,切实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近日,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 年第56 号 调整了预报舱单的规定。
此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调整的主要事项包括:
1. 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在驶离/过境/到达中国大陆的船舶上相关货物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前24小时,按照中国海关要求,完整、准确的通过电子信息发送给中国海关。
2. 提单项下的所有进出口货物必须在《原始舱单》或者《预配舱单》中准确无误的的逐一完整申报;
3. 在此次规定中,调整《原始舱单》、《预配舱单》中“收货人代码”、“发货人代码”、“通知人代码”填制要求,“收货人代码”、“发货人代码”均应当填写实际收发货人代码;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to order)”的,必须填写通知人相关数据项。具体填制规则如下:
中国境内实际收发货人、通知人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当填写境内实际收货人、通知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格式为“usci+代码”;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格式为“oc+代码”;
中国境外实际收发货人、通知人按照该国各自使用的企业代码填写
比如 日本- legal entity identifier (lei)
美国 – 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ein) or central index key (cik)
英国 – company number or vat number
为了我司顺利执行上述监管要求,同时避免货物在清关以及装卸过程中任何不必要的延误,敬请确保从2018年6月1号起,在相关订舱口岸规定的截单时间之前,在货物订舱单中提供所有海关所要求的信息。
如海关有进一步的要求,敬请留意我司的后续官方通知,我们将随时向您通报任何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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