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合同中的交付时间

时间:2025-07-12 点击:7次
1.装运期与交货期
(1)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指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卖方在起运地装运货物的期限。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例如在 fob、cfr、cif、fca、cpt以及cip等贸易术语下,“装运期”也可以叫做“交货期”。
(2)交货期(time of delivery):指①卖方把合同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同时将货运风险转移给买方的最后期限。这里是指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的“交货”;②卖方实际上是把合同货物交给买方控制的最后期限,同时,货物的风险责任也在交付货物时连同货物所有权一起转移给买方。这里是指在“实际交货”方式下的“交货”。
2.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关于买卖合同中对装运期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期
①"latest date of shipment: sept.30,2010."(最迟装运期:2010年9月3日)。
②"shipment: on or before may.31, 2010."(装运期:在2010年5月31日或之前)。这种规定方法其实与第一种规定是一个意思,只是在说法上稍有差别。
③"shipment: during dec,2009 and jan,2010."(装运期:在2009年12月~2010年1月之间。)这种规定方法与前面两种有所不同,它同时还限定了卖方最早的装运期限。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例如:"shipment to be effected within 45 days upon receipt of the relative l/c." (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45天之内装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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