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对容量为1.5升~10升的果汁或饮料用带龙头钙钠玻璃容器不征收反倾销税

时间:2025-05-10 点击:5次
2017年5月8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在官方公报上发布执行管理委员会(gecex)2017年第33号决议,对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的玻璃餐具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裁定容量为1.5升~10升的果汁或饮料用带龙头钙钠玻璃容器(葡语:suqueiras de vidro sodo-cálcico,com torneira,para sucos e bebidas em geral,com capacidade superioràde jarras,acima de 1,5 litros até10 litros)不适用于巴西外贸委员会2016年第126号决议中对玻璃餐具的反倾销措施,自本决议公布之日起生效。
背景:
2009年10月29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发布第58号令,对原产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的玻璃餐具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2011年3月1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第8号令,对原产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70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对阿根廷涉案企业rigolleau s.a征收0.18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对阿根廷其他企业征收0.37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对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征收0.15美元/千克反倾销税,为期五年。
2016年2月29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发布第13号令,对原产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的涉案产品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16年12月23日,巴西外贸委员会执行管理委员会发布2016年第126号决议,对原产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对涉案产品继续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对中国所有出口商/生产商征收1.70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对阿根廷涉案企业rigolleau s.a征收0.00~0.18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对阿根廷其他企业征收0.37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对印度尼西亚所有出口商/生产商征收0.15美元/千克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7013.49.00、7013.28.00和7013.37.00。2017年2月7日,应巴西企业empresa full fit indústria和importação e comércio ltda.于2016年12月5日提出的申请,巴西外贸委员会外贸秘书处对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的玻璃餐具启动反倾销期中复审,对巴西外贸委员会2016年第126号决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适用的产品范围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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